杨俭、李秀兰:
原告李云峰诉被告杨俭、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624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杨俭、李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永新款180000元;并同时支付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支付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665元,由被告杨俭、李秀兰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