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华兵:
原告李云峰诉被告朱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62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被告朱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云峰款68400元;并同时支付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支付以8400元本金和1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和2018年9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驳回原告李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7元,由被告朱华兵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