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战理(身份证号码:4127281974071685X)
本院受理原告孙邦敬与被告郭战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274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战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孙邦敬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孙邦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3元,由被告郭战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郭战理户籍地沈丘县付井镇卜楼行政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主办法官:曹杰
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