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丘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和钱某领猎狗在沈丘县纸店镇附近玩,看见路边跑着一条黑狗没有自家的凶猛,便放开铁链让两只狗咬架,最后黑狗被咬伤,村民王某发现自己狗被咬伤后,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刘某的猎狗,二人遂与王某发生纠纷。恰好村民孙某从此路过,上前劝解,刘某和钱某认为孙某故意上来帮王某,想讹自己钱,便于孙某发生争执,后又殴打孙某致鼻骨骨折伴错移分离,左侧第7、8、9肋骨骨折,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孙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36000元,孙某对被告人刘某、钱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钱某主动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和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和钱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