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帅民:
原告王立仁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豫1624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帅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立仁水泥款403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田帅民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公告方式: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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