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公林:
原告史亚伟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豫1624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庞公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史亚伟中介费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庞公林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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