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云(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曾康路4栋3单元406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苏华、李争鸣诉被告王凤云、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苏华、李争鸣要求判令: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凤云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凤云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