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启(住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院49号楼25号).董军伟(住沈丘县赵德营镇董小庄行政村董小庄村)、周口金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长安东路)、周口华瑞置业有限公司(住周口市八一路南段10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可可诉被告张军启、董军伟、周口金浩置业有限公司、周口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可可要求判令: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贰佰万元;利息壹佰零叁万壹仟柒佰捌拾肆元,本息合计叁佰零叁万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四被告对该借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军启、董军伟户籍所在地,周口金浩置业有限公司、周口华瑞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主办法官:赵欣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