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岳万勇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岳万勇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15596.5元及违约金4678.95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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