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李保安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李保安,性别,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671224723X,2019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9)豫1624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罪犯李保安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保安因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