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克星:
本院受理原告韩平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向你直接和邮寄送达不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叶克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平山货款147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叶克星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