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义中(住河南省潢川县江家集镇秦岗村双塘组):
本院受理原告胡富勇诉被告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义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冯义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富勇支付居间费用50万元;二、驳回原告胡富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冯义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冯义中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