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峰(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洪亮诉被告张俊峰、张涛、张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洪亮借款70000元及利息44800元。二、驳回原告王洪亮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6元,由被告张俊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账户名称:沈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民事款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乔舟 0394-5288085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