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亚杰、范春海、代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豪、薛丽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范亚杰、范春海、代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家豪、薛丽彩礼现金75000元和价值4210元的订婚戒指一对、价值4277元的金大生钻戒一个,以及价值21141元的老凤祥三金(戒指一个、项链一个、手镯一个);二、驳回原告王家豪、薛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9元,由原告王家豪、薛丽负担1475元,被告范亚杰、范春海、代玉兰负担227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王法官 138*****、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