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新小贝港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吴鹏飞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新小贝港货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新小贝港货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吴鹏飞请求判令: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付商品价款85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8500元共计93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黄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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