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银燕食品有限公司、如皋市苏皋长寿食品专卖有限公司、邓海如:
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0 元及利息(其中的10万元按借款时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借款全部清结之日止;另50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全部欠款清结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江苏如皋、邓海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安定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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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