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聚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CDAH2X):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康泰微粉有限公司诉你与浙江浩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兴索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一、支付货款1166653.8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浙江浩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兴索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8日在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