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磊: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新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62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建新款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及苏磊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李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