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青华(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王伟峰与被告杨青华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伟峰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许士华 0394-528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