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春(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郑廷全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郑廷全偿还欠款49000元。本案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张艳春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士华 0394-528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