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治超(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治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927.56元及违约金6185.51元,合计37113.07元。本案受理费728元,由被告姚治超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士华 0394-528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