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云(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与被告王凤云、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军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凤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80000元及利息(以298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上暂计2980000元;2、判令被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对上述借款2000000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