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云(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与被告王萍、王凤云、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军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凤云、王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24155.6元(以60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自2020年9月2日起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0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自2020年9月2日起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10224155.6元;2、判令被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