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森(沈丘县大邢庄镇赵庄行政村赵庄村人):
原告刘武军与被告李宝森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宝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武军0号柴油油卡20吨,如不能归还,按归还时的市场价进行计算总价款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2元,由被告李宝森负担。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宝森住所地沈丘县大邢庄镇赵庄行政村赵庄村)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