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克星:
本院受理原告韩平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邮寄和直接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韩平山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7000元;2、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0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叶克星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