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佳峰(41021********):
本院受理原告倪廷军、吴德军、晏士林、倪开亮与被告侯佳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被告侯佳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廷军、吴德军、晏士林、倪开亮支付人民币133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王法官: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