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俊杰(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杨兴诉你及吴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一、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兴人民币本息260000元及利息(其中9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1月22日起开始计,17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4月15日开始计,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吴霞对上述债务在你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按50%,即115000元承担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王法官 0394--5288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