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翠丽(身份证号: 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吴儒军与被告孙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翠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吴儒军借款3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还清欠款之日起计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账户名称:沈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民事款账号: 94100601002505890510002,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孙翠丽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店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胡乔舟 0394-5288085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