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7年后重回亲生父母身边生活,被收养人是否有义务支付原养母的赡养费? 沈丘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张女士在3岁时,因家庭经济困难,她的生父母将其送给没有子嗣的李女士收养,并将户口落户在朱女士处。6年后,朱女士生了 一个儿子,张女士的生父母遂将其接回家中,此时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双方即不再来往。几年前,原告李女士的丈夫去世,今年67岁的李女士称,在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后,夫妇俩一直给予张女士生活资助。现在自己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需依赖药物治疗和护理,但每月仅有三百多元的低保收入,故起诉法院要张求女士一次性支付赡养费5万余元。
庭审中,张女士承认双方之间曾经存在收养关系,但在自己9岁时,双方已协商解除了收养关系,因此现在自己和李女士之间不存在养母女关系,要求支付赡养费无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虽然李女士收养过张女士,但张女士九岁左右时,已回到亲生父母处随亲生父母共同生活至成年,因此实际上张女士与李女士在张女士九岁左右尚未成年时,双方已解除了收养关系,双方的养母女关系已终止,张女士已恢复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行消除。李女士陈述在张女士回到生父母处生活时,李女士夫妇一直给予被告生活费资助,既无相关证据证实,亦无法律上以此可以作为要求被告赡养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养母女关系,故驳回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