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自胜(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崔学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自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崔学彬借款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1170元,由被告孙自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孙自胜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北城街道办事处西孙楼)
主办法官:曹杰
电话:0394-528820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