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廷刚,性别,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680822645X,住河南省沈丘县赵德营镇良营行政村良营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判决生效后,罪犯郭廷刚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郭华廷所患疾病,经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12月12日做出黄医[2019]刑医鉴字第340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郭廷刚目前诊断:1、高血压2级 很高危 合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2、2型糖尿病;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1级;4、腔隙性脑梗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及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对罪犯郭华廷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六个月(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现予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