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磊(身份证号41272********):
张建光(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田宇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你二人应诉,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二人退还货款174000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二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