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敢:
本院受理原告马千惠与你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勇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每月向原告马千惠支付抚养费600元,自 2020年6月份起开始支付,于每月的10日前一次性支付,直至马千惠年满18周岁,该款由原告马千惠的法定代理人马柱灵管理、支配和使用;二、驳回原告马千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勇敢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联系方式:王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