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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原告程兰花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程兰花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偿还原告办证款7884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