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朝峰、黄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霍运才、胡春霞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霍运才、胡春霞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你二人向原告清偿借款46.5万元,并按照月息1分的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1.8万元自2018年5月12日计算借款利息;34.7万元自2020年3月8日其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二人承担。
原告霍运才、胡春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朝峰、黄秀荣500000 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胡春霞所有的位于沈丘县吉祥东路北侧颍河家园二期7幢2单元103号的房产(房权证号:沈房字第411080117764号)进行担保。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豫1624民初4182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实施,裁定内容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朱朝峰、黄秀荣50000元的银行存款; 2、若银行存款不足500000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朝峰、黄秀荣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朝峰、黄秀荣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周法官
联系方式: 0394-5288832、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