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冬晓(身份证号: 34210********);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伟臣商砼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沈丘县伟臣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冬晓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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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法官: 0394-5288168 186*****
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