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强诉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8 11:30:24
李国强(身份证号:412728****0099)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强诉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挙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二0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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