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允(身份证号:41272********)、王凤英(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马忠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保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马忠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被告张保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周法官,联系方式: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