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星、周口红星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高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高生要求你们依法按连带清偿应该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共计272000元;要求你们连带清偿应该上述借款逾期利息(依借款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计算之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利息);要求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志奎 电话: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张友星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