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新华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883000元;3、诉讼费由你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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