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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芙蓉与刘永明、高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5 16:51:25


刘永明、高云侠(沈丘县冯营乡刘桥行政村刘桥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李芙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永明、高云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芙蓉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刘永明、高云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速裁二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永明、高云侠住所地冯营乡刘桥行政村)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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