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义中(41302********):
本院受理原告钱建洪诉你房屋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钱建洪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冯义中返还原告钱建洪30000元购房定金及借款现金10000元;2.支付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的定金逾期利息及借款逾期利息共计6600元(按年利率6%计算);3.2020年5月20日以后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马法官0394—5288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