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卢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瑞敏借款本金30000元;同时按年利率6%向原告刘瑞敏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993元,由被告卢海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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