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党(身份证号41272******** ):
本院受理原告崔有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 2020)豫1624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4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崔建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崔有礼借款85000元;驳回原告崔有礼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账户名称:沈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民事款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被告崔建党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崔建党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刘庄店镇崔老庄村)
主办法官:李泽峰
联系电话: 135*****、186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