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义中:
本院受理原告郭婉贞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冯义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婉贞购房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冯义中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王法官 138*****、13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