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岳万勇诉被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5596.5元及违约金10000元;2、判令被告因损毁原告房屋隔断墙造成的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16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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