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灵(身份证号:41272********)、阮洪生(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梅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晓梅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利息56600元(利息应以本金10000元自2016年8月23日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0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栽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阮洪生、王玉灵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城关镇阮庄行政村)
主办法官: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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