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桂军(住沈丘县付井镇郭岗村)、杨忠臣(住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办事处富强路63号36户):
本院受理原告郭自明与被告詹桂军、杨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杨忠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原告郭自明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9年19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詹桂军对上述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杨忠臣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詹桂军、杨忠臣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