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别名王刘耿(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闸北路168号):
本院受理原告吕海华与被告谭振国、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谭振国、王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海华偿还借款400000元;二、驳回原告吕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谭振国、王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磊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