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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原告崔海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崔海涛的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共同偿还原告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29日是11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